正常情况下,要确认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,有几个关键性证据:不在场证明,人证,物证。
从司法判决的角度来说,这三种证据的权重也是不一样的。
物证是最具有客观性、稳定性的证据,是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的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”的要求。
人证是其次,但人证很容易出现伪证或误证的情况,所以需要结合详细的调查研究进行确认。
就是说不是某个证人说看见你杀人了,就说明你真的杀人了。而是需要结合案情,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,这个证人说的是真话。
尤其如果人证证词来自于涉案的关联嫌疑人,那在司法上被采纳的程度就更低了。
不能被证明的人证证词,属于孤证,而诉讼法明确规定了,孤证不得用于定案。
最后是不在场证明,这属于反证性质,在案件侦查过程中,警方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在场证明,在司法审判中则是需要由辩方提出。
不在场证明和人证证词一样,也是需要相关的客观事实进行调查确认的,不是你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。
从目前的案件情况来看,物证方面,现在最有力的证据,就是黄艳丽第二天去银行取的那五万块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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