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8月14日,陶宇昂管理的华夏医疗价值混合基金A持股海通食品比例首次达到5%时,未按照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,且在公告前继续交易。
2,持续违规交易。
2009年8月14日当天,陶宇昂管理的华夏医疗价值混合基金A在持股比例超过5%且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,继续买入海通食品公司股票,最终持股比例达到14.33%,违反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“在报告、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”的规定。
上述事实,有证券账户交易记录、持股比例计算表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二、处罚依据及决定。
陶宇昂的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“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”的情形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,我会决定:
1,罚款50万元。
2,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补充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》。
3,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》发出后的6个月内,不得继续买入海通食品股票,且限制表决权36个月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向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,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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